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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TSS咨詢設計通用要求符合性評估實施細則(試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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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時間:2021-12-28 15:04:45 來源:山西IT認證 瀏覽次數:1736 |
為規(guī)范SJ/T 11565.1-2015《信息技術服務 咨詢設計 第1部分:通用要求》(以下稱咨詢設計通用要求)的符合性評估工作,提高信息技術咨詢設計服務能力,保證信息技術咨詢設計服務質量,中國電子工業(yè)標準化技術協(xié)會信息技術服務分會(以下稱ITSS分會)依據《信息技術服務標準(ITSS)符合性評估管理辦法》(中電標服分[2015]1號)等文件制定本實施細則。
一、適用范圍
(一)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對信息技術服務供方、需方單位開展的咨詢設計通用要求符合性評估;
(二)咨詢設計通用要求符合性評估活動應符合本實施細則的要求。
二、組織管理
(一)ITSS分會負責組織咨詢設計通用要求符合性評估活動,并確認評估結果;
(二)行業(yè)級評估機構受理全國范圍內的咨詢設計通用要求符合性評估申請;地方級評估機構受理本地區(qū)的咨詢設計通用要求符合性評估申請。
1、地方級評估機構完成申請受理后,應選擇一家行業(yè)級評估機構合作開展符合性評估相關工作;
2、行業(yè)級評估機構在地方級評估機構所在地區(qū)受理評估申請,應聯合本地區(qū)的地方級評估機構共同開展符合性評估相關工作。
三、申請條件
申請咨詢設計通用要求符合性評估的單位(以下稱申請單位)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:
(一)具有獨立法人地位;
(二)已依據咨詢設計通用要求建立信息技術咨詢設計服務能力體系,且已有效運行三個月以上;
(三)具有從事信息技術咨詢設計服務能力管理、人員、資源、方法、過程、服務活動等有效證據;
(四)從事信息技術咨詢設計服務業(yè)務滿一年以上。
四、申請和評估程序
(一)申請單位向評估機構提交《信息技術服務(ITSS)符合性評估申請表》(以下稱申請表)及附件材料,材料包括:
1、申請表;
2、營業(yè)執(zhí)照副本復印件;
3、提供從事咨詢設計服務滿一年以上相關證明文件;
4、咨詢設計服務業(yè)務發(fā)展歷程;
5、組織級咨詢設計服務目錄;
6、組織架構和職責說明;
7、咨詢設計服務能力管理計劃、指標體系及相關報告;
8、咨詢設計服務質量管理制度、計劃及報告;
9、咨詢設計服務人員管理相關制度文件(含人員培訓、崗位職責說明等);
10、咨詢設計服務方法、管理及應用情況說明;
11、知識庫和標準庫管理制度;
12、咨詢設計服務過程管理文件(含項目管理、需求管理、交付管理、客戶關系管理、信息安全管理、風險管理等)。
提交材料的具體要求詳見申請表填表說明。
(二)評估機構組織實施文件評審和現場評估;
(三)評估機構提出評估結論,出具《信息技術服務標準(ITSS)符合性評估報告》(以下稱《評估報告》);
(四)評估機構向ITSS分會提交評估申報材料。材料包括:
1、《申請表》及附件材料;
2、《符合性評估計劃》;
3、《符合性評估檢查表》;
4、《不符合項報告》及驗證關閉記錄;
5、《評估報告》;
6、申報材料電子文檔一套(光盤或優(yōu)盤)。
(五)經ITSS分會組織專家以材料審查、現場答辯等方式進行綜合評審和確認后,在工作網站公示評估和確認結果,經公示無異議后,向申請單位頒發(fā)《信息技術服務標準(ITSS)符合性證書》。
未通過評審和確認的申請單位:
1、整改三個月,期滿后由評估機構重新申報;
2、重新申報仍未通過評審和確認的,整改六個月,期滿后由評估機構重新申報;
3、連續(xù)三次未通過評審和確認的,需重新申請符合性評估;
4、申請單位整改并重新申報的前提必須確保評估報告在有效期內。
五、相關事項
(一)申請單位可在ITSS分會工作網站查詢、下載下列咨詢設計通用要求符合性評估資料:
1、申請表;
2、符合性評估機構名單;
3、符合性評估人員名單;
4、符合性評估公示名單;
5、符合性評估通過名單。
(二)本實施細則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(三)本實施細則由ITSS分會負責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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